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喆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玉蘭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何?有無記載法定代理人名稱?(由於附表所載支票發票人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陳明系爭支票之付款銀行及票據金額(票號PN0000000之支票)為何?(由於附表所載付款銀行及票據金額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