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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祥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家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系爭遺失票據究為本票或支票(查聲請狀、補正狀記載票據種類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中票據種類欄位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