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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殷琪   
上  代表人
指派代表人  黃金龍 


相  對  人  青山鎮社區大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能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九日所為之一○六年度全字第二一八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6年度全字第21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