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宏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雅雯
相 對 人 徐淑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借款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日以112年度司裁全字第97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於本院提起訴訟(112年度補字第1747號),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