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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嘉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杯 


相  對  人  泓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孟偉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所為之一○七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一八一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18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