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驊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少駒
代 理 人 郭子安
相 對 人 劉惠珍
關 係 人 生啟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七行關於「尚欠1,4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尚欠1,50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