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林桂珠
相 對 人 徐柳洸
關 係 人 李逸詩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中關於1799建號建物門牌「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3樓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3樓之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