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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2286號
聲 請 人 巧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安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蘇家斐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聲請人印文之聲請狀。
二、請提出聲請人委任「黃聖棻律師」為本件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