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2457號
聲 請 人 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坤達即坤達青果行、陳采崴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坤達即坤達青果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采崴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