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3416號
聲 請 人 鄭銘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陳奇祥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2年9月25日聲請狀訴標的金額載明「新臺幣玖拾萬元」,與聲請事項第一項第一行請求金額「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陳明系爭本票13紙之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