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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4181號
聲 請 人 兆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賢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裕豐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相對人究為新雙北實業有限公司、吳裕豐?抑為吳裕豐及林毓民?如為前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