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21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慶圖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陳慶圖」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陳慶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