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589號
聲  請  人  空軍保修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田忠儀 


相  對  人  唯靖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口山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四點「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112年12月1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4項新增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