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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文瑞 
相  對  人  許秋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890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臺幣400萬元之92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109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746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4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2年度甲類第3期債券為擔保金,並以鈞院107年度存字第89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