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秀津
相 對 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士正
人
破產管理人 吳啟孝律師
相 對 人 蔡俊魁
黃啟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增列「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吳啟孝律師」;並增列相對人「潘士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