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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秀津 


相  對  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士正 
人                 
破產管理人  吳啟孝律師
相  對  人  蔡俊魁 

            黃啟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增列「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吳啟孝律師」;並增列相對人「潘士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