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頂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俊
代 理 人 郭珊娜
相 對 人 元升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衍深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二五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9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102萬元,並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11年度存字第25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提存書、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桃園地院111年度存字第252號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