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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陳皇宇 


相  對  人  友善之地文創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著作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肆拾肆元整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著作權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107年度智字第2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著上字第14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
  ,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二、查聲請人分別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670元、29,418元,及鑑定費33,000元,合計96,088元。經本院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二分之一即48,04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