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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226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本院一一二年度婚字第二二六號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