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陳順興
陳俊蒝
陳順城
視同上訴人 陳美智
被 上訴人 陳順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40號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係就其一審敗訴部分之全部提起上訴,本件關於請求確認遺囑無效暨分割遺產之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上訴人所提被繼承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資料,認被繼承人遺產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828,881元(見本院卷一第273頁),此部分上訴利益為「被繼承人全部遺產扣除被上訴人之特留分額」與「上訴人依應繼分比例所得分配之遺產價額」之差額,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應為9,548,664元(計算式:31,828,881*(1-1/10-3/5)=9,548,664,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31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杜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