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3號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7號
聲請人即反
聲請相對人 A03
非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博晉律師
相對人即反
聲請聲請人 A05
非訟代理人 簡瑋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前」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杜安淇
附表:
| | |
| | |
| 扶養費為每人每月22,247元(33,370元×2/3=22,2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扶養費為每人每月22,247元(33,730元×2/3=22,4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