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富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瓊慧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周致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婷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0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該案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2,118元(見原審卷第8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是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第二審程序(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1號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審係採通常程序審理,為顧及上訴人之程序上利益,避免上訴人因法院程序誤用而蒙不利益,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參照),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林承歆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