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26號
原 告 兆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易仁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被 告 昶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妙玲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20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