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鈺和科技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浚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域生活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廢棄。㈡第一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269萬5257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269萬52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萬159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