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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44號
原      告  鴻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羅麗華
訴訟代理人  黃彥儒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璟霈  

被      告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郁翎  
被      告  俞進華  
被      告  禾創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克龍  
被      告  林義隆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應再調查之處,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