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44號
原 告 鴻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羅麗華
訴訟代理人 黃彥儒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璟霈
被 告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郁翎
被 告 俞進華
被 告 禾創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克龍
被 告 林義隆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應再調查之處,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