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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里鋼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反訴敗訴部分均全部上訴,就原判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萬3,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544元;另就原判決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1億6,159萬4,3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4萬9,480元。是以,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為210萬1,024元【計算式:5萬1,544元+204萬9,480元=210萬1,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