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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77號
原      告  聯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郡菖 
被      告  勁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呈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