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77號
原 告 聯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郡菖
被 告 勁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呈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