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竣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宇芳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豪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均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竣翊工程有限公司部分,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578,482元(計算式:3,310,482元+2,268,000元=5,578,4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63元。另上訴人豪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36,8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均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