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駿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建字第188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萬4,1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