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98號
原 告 智威數位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順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複代理人 邱曼玲律師
被 告 吸引力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梓羽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就原告訴之聲明部分,本院認有於宣示裁判前再開辯論為闡明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