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豪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8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4,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4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