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10號
原告即反訴
被 告 嵩琦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美
訴訟代理人 邵華律師
王俊棠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華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查詠禎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