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道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錦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維群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審判決主文為駁回上訴人之訴,是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人於原審聲明請求之新臺幣(下同)267萬7,3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2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可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