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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29號
原      告  騰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書萍  
訴訟代理人  王曉嵐  
            姜義贊律師
被      告  能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家蓁  
訴訟代理人  劉允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經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終結,因原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經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