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向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偉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宥水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6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