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67號
原 告 新夢想系統櫥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榮
被 告 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詠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許家榮為原告新夢想系統櫥櫃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9日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其法定代理人原為陳麗雯,嗣於同月16日改選許家榮為法定代理人,並於同月29日經臺北市政府准予登記,有股東臨時會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惟許家榮並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今被告業於112年6月28日之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爰依職權裁定由許家榮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