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6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恆毅園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雅慧
訴訟代理人 蘇曉稜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岳
訴訟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
林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