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晉豪工程行即任坤結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德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2年度建字第270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5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7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