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90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太沃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玉麟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陳宇琦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栢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楠弘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
請求反訴被告應不真正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838,203元,是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838,2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16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