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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9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謝建弘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展穎律師(嗣解除委任)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暉燁營造有限公司(原名良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伊甄  
訴訟代理人  林秀卿律師
            蔡沂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