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9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謝建弘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展穎律師(嗣解除委任)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暉燁營造有限公司(原名良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伊甄
訴訟代理人 林秀卿律師
蔡沂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