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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19號
原      告  巴博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翔  
訴訟代理人  徐婼眉  
            王惇信  
被      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訴訟代理人  陳威吉  
            蘇清文律師
            吳詩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就工程結算金額部分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