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孟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銓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建字第328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4萬54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0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