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3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方慰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昌億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4年10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可考,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