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志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丁輝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展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3,2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工庭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