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建字第350號
原 告 靖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諭璋
訴訟代理人 陳懿璿律師
被 告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法定清算人
柯麥可
羅佑珍
陳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對民國113年5月17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判決主文應補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所為之112年度建字第350號民事判決,就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萬45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僅判准「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9萬7178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2日(按此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漏未駁回原告其餘之訴暨其餘假執行之聲請,本院前揭判決既就此部分漏未判決,爰依原告聲請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