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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55號
原 告 王愷珞
訴訟代理人 張國松
原 告 蔡美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吳佳樺律師
被 告 伯特利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