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王芝楓
被 告 群星大廈A棟管理委員會
特別代理人 朱健興律師
被 告 聯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元超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被 告 正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元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80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113年度聲字第597號裁定選任朱健興律師於本件損害賠償事件,為被告群星大廈A棟管理委員會之特別代理人,聲請人已預納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新臺幣(下同)3萬元,有本院收據可稽(見113年度聲字第597號卷第3頁),嗣經本院核定朱健興律師為第一審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2萬2000元,是原告溢繳800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上開溢繳之第一審訴訟費費8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沂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