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彰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世彬
被上訴人 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冠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萬4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沂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