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5號
反訴原 告
即 被 告 駿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光
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碩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3萬4,713元(見本院卷第185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