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3號
反 訴 原告
即本訴被告 百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豪
訴訟代理人 吳永鴻律師
反 訴 被告
即本訴原告 石家豪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複代理人 蕭佳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萬89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