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簡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陳恒昌
訴訟代理人 林佩儀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雲司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笠庭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李龍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上開期日行準備程序。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宇美璇